党内法规知识每月十题(五月份)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廉政
发布时间:2006/06/16
点击数: 次
1、胡锦涛总书记提出“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其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2006年3月4日下午在政协民盟民进联组会上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讲话时提出了“八个为荣、八个为耻”要求,具体是:
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
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
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
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
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
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
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
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
2、最新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是什么时间由中国共产党第几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
答:2002年11月14日 十六次
3、中国共产党的性质是什么?
答: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4、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什么?
答:实现共产主义。
5、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
6、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力有哪些?
答: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
(一)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二)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向党的组织提出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三)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
(四)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党员领导干部活动,发表意见。
7、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应记录那些情况?
答:党的各级领导班子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讨论干部任免事项,还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
8、《中国共产党党纪处分条例》的任务是什么?
答:《党纪处分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9、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几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答: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10、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如何执行?
答: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答: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2006年3月4日下午在政协民盟民进联组会上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讲话时提出了“八个为荣、八个为耻”要求,具体是:
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
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
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
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
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
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
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
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
2、最新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是什么时间由中国共产党第几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
答:2002年11月14日 十六次
3、中国共产党的性质是什么?
答: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4、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什么?
答:实现共产主义。
5、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
6、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力有哪些?
答: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
(一)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二)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向党的组织提出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三)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
(四)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党员领导干部活动,发表意见。
7、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应记录那些情况?
答:党的各级领导班子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讨论干部任免事项,还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
8、《中国共产党党纪处分条例》的任务是什么?
答:《党纪处分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9、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几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答: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10、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如何执行?
答: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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