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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知识每月十题(八月份)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廉政 发布时间:2006/08/29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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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员享有哪些权利?

答: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

(一) 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 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 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 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 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 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 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 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2、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哪些程序?

答: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3、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有哪些?

答: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4、《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哪些人员应当述职述廉?

答:中央各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

基层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每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

5、党员署真实姓名检举的,党组织是否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党员?

答:党员署真实姓名检查的,应当视情况将处理结果告知该党员,听取其意见。

6、《党纪处分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党纪处分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7、什么是贪污?

答: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8、对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冻结、划拔、收缴的财物,或者擅自处理应当委托拍卖的物品的,应如何处理?

答: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冻结、划拔、收缴的财物,或者擅自处理应当委托拍卖的物品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9、对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哪些职责中失职、渎职的,应给予党纪处分?

答: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0、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的学历、文凭的,应如何处理?

答: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的学历、文凭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