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动干部担当作为防治为官不为的实施细则(试行)》
按: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巩固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成果,切实提升党员干部履职尽责能力,盐都区制定出台了《关于推动干部担当作为防治为官不为的实施细则(试行)》,现在将该文件摘要转发,供各地、各部门单位学习借鉴。
都办发〔2015〕44号
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推动干部担当作为防治为官不为
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区、街道)党(工)委、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办,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市属驻盐都各单位:
《关于推动干部担当作为防治为官不为的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盐都区委办公室
盐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6日
关于推动干部担当作为防治为官不为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推动广大干部敢于担当、奋发有为,积极预防、严肃治理为官不为,根据省委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关于推动干部担当作为防治为官不为的办法 (试行)的通知》(苏办发〔2015〕48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为官不为,主要指全区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不能依法、积极、全面履行职责,工作上不担当不作为,贻误事业发展,损害群众利益,影响党和政府形象的行为。
第三条 有下列为官不为情形之一的,应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对中央和省市区委重要决策部署不积极贯彻落实,或贯彻落实不到位,打折扣、搞变通,敷衍塞责、托辞拖延;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年度目标任务、公开承诺的事项、与党委、政府签订的工作目标责任状等,工作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未能保质保量如期完成;
(三)对改革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不主动研究,“三创三先”精神淡化,患得患失,得过且过,迟疑观望,干事缺乏激情,工作不在状态;
(四)对抓班子带队伍要求不严、管理不力,怕得罪人、当“老好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中问题比较突出;
(五)对重大事故事件防范不力、处置失当,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群众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或重大社会影响;
(六)对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不及时、不如实请示、报告、评估、论证,导致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要工作出现严重问题;
(七)在涉及两个以上地区或部门协调办理的工作中,主办单位不主动牵头,协办单位不积极配合,相互推诿扯皮,影响工作推进;
(八)对群众反映强烈、上级明确指出的突出问题不及时解决或措施不力,导致问题重复出现,影响改革发展稳定;
(九)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不力,要求不严格、管理不到位,导致本地区本单位发生严重“四风”问题和腐败现象;
(十)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没有积极主动履行,在日常检查或工作督查中,未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或者限期整改不到位,导致不良后果;
(十一)有其他为官不为的情形。
第四条 有下列为官不为情形之一的,应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不坚决贯彻执行上级部署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敢担当、推诿扯皮,工作进展严重滞后,给整体工作造成不良后果或恶劣影响;
(二)不深入调查研究,不注重实效,做表面文章,搞形式主义;
(三)不坚持依法依规办事,工作随心所欲,处事不公平公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四)不服从组织安排,不愿从事条件差、任务重、难度大的工作;
(五)工作精神不振,标准要求不高,不能按要求完成岗位目标任务;
(六)对办事群众态度冷漠,敷衍了事,出工不出力,做事不用心,对基层的请示诉求不及时办理解决;
(七)不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对工作领域中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不加以制止或制止不力;
(八)不讲团结协作,对同志不主动支持,对协作单位不相互配合,片面追求部门利益、个人利益或小团体利益;
(九)不遵守工作纪律,无故迟到、早退、擅自离岗,上班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十)其他为官不为的情形。
第五条 为官不为问题的线索来源:
(一)单位或个人有事实依据的举报、投诉;
(二)上级机关或者本级党委、政府等领导的批示、指示;
(三)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四)区委区政府督查、党风廉政建设巡查、作风评价、明查暗访、日常考核等;
(五)政府“12345”服务平台、组织部门“12380”举报平台,盐都网公众监督栏目及其他新闻媒体、网络曝光的材料;
(六)其他信息来源。
第六条 调查核实为官不为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经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报党委(党组)批准后启动。必要时,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可以直接调查核实。
(一)调查核实。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掌握的信息,牵头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材料;
(二)确定处理意见。根据调查情况,按干部管理权限,研究确定处理意见,填报《为官不为问题问责审批表》;
(三)实施问责。根据处理意见,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对调查对象下发《为官不为问题问责决定书》。
第七条 对为官不为问题信访举报集中的部门或单位,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应进行专项巡查。
第八条 发生本细则所列为官不为的情形,应予以问责。情节较轻的,分别给予提醒,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或整改不力的,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整岗位,引咎辞职;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后果和影响的分别给予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辞退解聘等组织处理。
领导班子集体问责,适用于提醒,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改正等问责方式,再划分出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个人直接责任,给予相应问责。
第九条 应追究纪律责任的,按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单独使用,也可同时使用,但不得避重就轻或相互替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其他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理情节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一)同时发生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两种以上情形的;
(二)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为官不为问题被予以问责的;
(三)干扰、阻碍、拒不配合调查核实的;
(四)弄虚作假、串供、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对举报人、证人刁难、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或者加重情节的。
第十二条 因为官不为问题受到问责的责任追究结果一律向社会公开,责任追究决定一律存入干部档案,当年度一律不得评先评优,影响期内一律不得提拔重用。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两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层次相当的职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应结合实际,参照本细则规定,严肃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为官不为问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为官不为问题应当予以问责而没有进行问责的,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实施问责。
第十四条 对为官不为的问责,坚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政策法规为准绳,严格认定问题性质,准确区分问题情形,公正作出处理决定,并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申诉等权利。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区监察局商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官不为问题问责审批表
编号:
问责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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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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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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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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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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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问责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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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部门 (单位)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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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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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调查材料 份。 |
备注:此表由问责实施机关填写,问责决定机关审批。
为官不为问题问责决定书
××问责决字〔 〕第 号
关于×××××××的决定
第一部分:被问责对象的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和生效时间。
第三部分:当事人不服问责决定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
批准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抄送:××× ×××
中共盐城市盐都区委办公室 2015年11月16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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