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党员干部容错免责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
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党员干部容错免责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区、街道)党(工)委、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办,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市属驻盐都各单位:
《关于建立党员干部容错免责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盐都区委办公室
盐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 月 日
关于建立党员干部容错免责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激发全区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进取精神,大力营造敢于担当、奋发有为的良好氛围,进一步推动我区重点工作和重点项目的落实,更好地开创全面深化改革新局面,按照省委罗志军书记在全省作风建设大会上提出的“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现制定如下办法。
一、申请免予追责的条件
对在推进改革、先行先试中因缺乏经验出现的失误,对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出现的失误,对创新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除外),属于不可抗力导致或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免予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
2.符合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的;
3.经过集体民主决策并有书证的;
4.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的;
5.积极主动采取措施,尽力挽救的;
6.有利于改革创新、有利于发展大局的。
二、认定免予追责的程序
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作实施前,或因改革创新失误受到追责等情形时,可向区纪委、监察局提出免责申请,纪检监察机关将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党政纪规定予以核实认定。
1.申请。单位或本人认为符合免责条件的,应在启动问责程序后七个工作日内,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向区纪委、监察局提出书面申请。
2.核实。区纪委、监察局依申请事项开展调查,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3.认定。根据调查结果,由区纪委、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作出认定意见,必要时可实行听证制。认定结果在三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或个人反馈并予以答复解释;必要时向同级党委、政府书面报告。
4.暂缓。对一时难以定论的,可以暂缓作出决定,实行暂挂制,一般暂挂时间不超过三个月,期满给予结论性意见。
三、适用免予追责的范围
经确定予以免责的单位和个人,可在四个方面予以免责:
1.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免予扣分,免予一票否决;
2.在干部提拔任用党风廉政审查中,免予一票否决;
3.免予行政追责和效能问责;
4.需追究党政纪责任的,可酌情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非党员非监察对象免责按干部管理权限参照执行。
四、严明容错免责纪律
在支持和保护改革创新的同时,严禁打着改革创新旗号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坚决惩治借改革创新之名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假公济私以及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等行为。
五、其他
1.本办法由中共盐都区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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