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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研究与解析

来源:原创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11/12/26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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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研究与解析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权力运行的环节多,时刻面临着质量、安全和廉政三大风险的考验。而质量、安全问题的背后往往都存在着利益驱动和腐败问题。交通工程建设过程中,项目的风险虽然有不同的承担者,但最终都由业主承受,并对业主的投资和收益产生影响。因此作为项目业主应事先预测、识别风险并加以分析,进而采取对策,避免或降低风险对质量、工期、费用及安全带来的损失,更好地保证项目建设顺利进行。下面,就交通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如何进行有效的预防谈谈自己的想法:

一、当前交通工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项目决策方面:未批先建、违规审批、违规调整概算、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等问题。采用不正当手段,选择与其有利益(利害)关系的单位。为谋私利,对研究费用审批不严。过分迁就地方要求,增加不合理工程规模。研究深度不足,研究成果存在重大缺陷。默认、故意放任承担单位在开展预工可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2、工程招标投标方面:存在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泄露标底、评标不公正等问题。应招标而不招标,或以将项目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招标。未经有关部门核准而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或不招标。违规设置不合理的资质条件和废标条款,排斥潜在投标人。应当履行招标文件备案手续而未履行。在编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时,针对特定人提高或降低资格条件和评价指标。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影响专家评标,暗示、诱导、误导专家评标。不按规定公示中标结果。

3、工程规划方面:存在违规调整规划、不按规定办理规划许可、违规审批等问题。

4、工程管理方面:存在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没有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控制体系、工程监理不规范,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及环评相关规定不落实等问题。

5、质量、安全控制方面:存在有倾向性地选择检查内容,对不合格工程降低检验标准,评为合格,委托与其有利益(利害)关系的检测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检测,降低处罚标准或不予处罚。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不及时要求整改或帮施工单位隐瞒过关,复验流于形式,无视施工单位整改不合格,帮其隐瞒过关。

6、计量管理方面:存在施工单位计量人员进行计量资料造假,利用隐蔽工程计量控制难度大等问题虚报、冒领工程量、重复计量;存在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的虚报、多报计量不予核减,不认真审核不合理的合同外工程造价;存在建设单位单价、数量审核部门人员对施工单位虚报多报的计量审核不严或故意拖延审批时间,实现不正当得利益。

7、设计变更方面:存在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工作人员虚报工程量,虚列隐蔽工程变更内容,骗取变更费用,存在低价中标,通过不合理变更增加工作量或替换新项目,从而获得利润,存在用设计掩盖工程质量问题或解决因其违约而导致的进度滞后问题;存在监理人员接办施工单位提出的不合理变更要求或对施工单位弄虚作假骗取不正当利益行为作伪证;存在设计单位人员与施工单位串通,为其从技术层面出谋划策,通过不合理的设计变更为施工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存在建设单位对不符合变更立项条件的,准予立项,或与施工单位串通,对变更工程量、单价审核虚高,特别是对清淤回填、地基处理、地质变化等隐蔽性工程变更的审查把关不严,存在将设计变更纳入施工图工程量清单进行替换,规避设计变更立项及费用审查程序,以便暗中为与其有利害关系的施工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存在绿化等项目因个人喜好提出不必要的变更,给利害关系人可乘之机等。

8、索赔管理方面。存在建设单位合同管理和工程管理部门人员被施工单位买通,对施工单位伪造索赔现场视而不见;存在施工、监理、建设单位人员对索赔事项发生的时间、施工单位申报时间、监理审核时间和建设单位现场认定时间进行造假,以达到符合索赔时限的目的;存在建设单位人员对索赔理由不符合赔付条件的和已超过合同索赔时限的,仍进行赔付;对施工单位虚报索赔工程量审核把关不严,索赔责任划分不清,索赔费用审核虚高,有意为施工单位提供索赔理由或创造索赔条件;有意拖延审批时间,给利害关系人可乘之机;“反索赔”意识不强或主动放弃“反索赔”的权力,给国家造成损失;建设单位主动放弃对施工单位的正当索赔。

9、材料采购方面。对甲供材料,招标人存在不经过招标,将甲供材料采购直接交给关联企业实施;特殊工艺的材料采购尽管向主管部门报批,但未经过招标选择供货单位;建设单位工程管理和物资管理部门人员存在接受供应商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标的物,帮助提供质量不合格标的物的供应商规避责任,对乙供材料,存在施工单位材料采购人员接受供应商提供的违反合同以次充好的材料;存在建设单位管理人员、监理单位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插手施工单位的材料及重要设备的采购工作以谋取利益或对材料把关不严,使不合格材料应用于工程。存在监理单位试验检测人员被材料供应商和施工单位收买,改动检测数据,故意隐瞒材料质量问题。

10、分包管理方面。存在施工单位随意违规分包、违法转包工程,增加管理难度,影响工程质量;存在施工单位中标后,将其承包的工程压价转包或者将工程肢解后分包给他人或将专业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单位,从中牟取私利。存在监理单位未按监理规定对合同分包进行审查,纵容施工单位进行违法转包或违规分包,介绍与有利益(利害)关系的分包队伍或者把部分工程切割后,指定其它单位或人员实施;存在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人员直接指定或强行推荐与有利益(利害)关系的单位分包工程,默许、纵容施工单位违法转包、违规分包等行为,或强行将工程切割后,指定特定单位或人员实施。

11、项目资金拨付方面。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人员存在手续不完备,不按程序付款;不按合同付款,存在超付现象,挪用、挤占项目资金。恶意拖延支付时间或提前支付,拖延、克扣监理费用;在建设资金紧缺的情况下,将资金拨付给与自己有利益(利害)关系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总公司财务人员、项目经理存在抽逃、转移、拆借项目资金,伪造不实材料采购合同,调转资金和将工程项目资金用于投资等;委托与自己有利益(利害)关系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项目审计;被施工单位收买,不核减应减金额,虚列建设成本,套取建设资金。

12、交(竣)工验收。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存在提交虚假建设情况报告,监理单位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存在审核评定把关不严,对不合格工程进行了合格评定;降低质量检测标准,有倾向性的选择检测内容,或出具虚假报告。建设单位工程管理和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验收人员向验收人员行贿或与其串通,规避工程缺陷、隐瞒未完工地点或请其降低验收标准,建设单位个别人员操纵、组织对不合格工程进行验收;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验收人员存在因接收宴请、收受、索要好处等原因,把关不严,出具不真实检测意见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放纵施工单位缺陷责任未承担或未完全承担,提前进行竣工验收;规避决算审计,提前进行竣工验收;在验收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出具不真实鉴定意见,提前支付、拖延支付或不支付质量保证金。

二、交通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存在的原因

交通工程建设领域问题之所以“久治难愈”、“积重难返”,经综合分析一下,不外乎以下五个方面的原因:

1、体制机制不够健全。工程建设领域问题屡禁不止,甚至纠而复发,与这些部门对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制度不健全、内容条款未能及时修订完善以及制度执行不力有密切关系。近年来,在国家、省、市促进工程建设市场的规范化、提升制度的监管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出台了一系列制度规定,在保证工程建设领域健康发展,避免和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漏洞。体制机制仍不够健全。加之工程建设领域存在一些竞争无序、诚信缺失、治权分散、政出多门等问题,使一些腐败问题易发多发。

2、监管执法力度不够大。工程建设项目涉及部门和机构多、建设项目环节多、建设周期长、资金流量大、专业性强,无疑增加了监管的难度。同时,现有的监督执法机构缺少一个相对独立、统一权威的管理监督机构。监管部门之间存在职责交叉、权职脱节和关系不顺等问题,监管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受到影响。

3、市场主体行为不够规范。工程建设市场是买方市场,招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拥有绝对支配权,易发生规避招标、虚假招标等行为,引发不平等竞争。比如,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围标、串标或者挂靠借用资质骗取中标;又比如,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代理、工程监理、造价咨询、评估等中介机构,为谋取私利违规操作等,就可能滋生“工程腐败。”权钱交易仍有“市场” 。工程建设特别是重点工程建设,几乎每一个环节都潜伏着腐败的诱惑,有的领导干部心态失衡、私欲膨胀,用手中的权力向开发商索取好处费,错把正常的履行职责当做索取回报的筹码。

4、质量评估未抓准关键环节。有的工程技术和质量管理人员工作标准不高,要求不严,工作质量满足于一般化,过得去,争先创优和建优质工程观念淡化。

5、工作力度不够。在进行工程建设领域的专项治理的自查自纠和考核验收等环节存在做表面文章和被动应付的现象。

由此可见,交通建设市场秩序混乱是交通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产生的主要土壤,这种现象的存在又更加扭曲了有序的竞争,增大了经济和社会代价,是一种极端严重的危害社会的现象。

三、预防交通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的主要对策、措施

为实现“工程优质、资金安全、干部廉洁、群众满意”的目标,当前,应抓住对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有利时机,加大执法监察和综合治理力度,从源头上预防交通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问题。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紧扣主题,深入推进专项治理工作教育创新

学习掌握和运用好中央出台的《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等系列反腐倡廉文件,既是吃透精神,明确目的意义和要求的需要,也是充分体现加大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力度的决心。对此,我们要引导参与工程建设的干部从思想上充分认识反腐倡廉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一是要创新学习教育方式,用正反两方面典型案例剖析、廉政及法律法规知识竞赛、廉政征文、廉政演讲比赛、廉政座谈、看红色电影、参观红色旅游胜地、家庭助廉、专项自查清理、专题调研和讨论、廉政巡访、签订廉政承诺书、进行廉政合同履约考核等形式多样的教育方式,特别注意要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同时为确保宣传教育取得实效,防止单打一和空洞的说教,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网络、手机、报纸等多种载体,进行立体式、交互式、全方位教育,达到寓教于乐的效果。二是要持之以恒抓教育。学习不能流于形式和做表面文章,不能仅仅是五分钟的热度,不能“讲起来重要、忙起来不要”,要善于制订学习计划和完善学习制度,做到常抓不懈通过学习要从思想上充分认识到抓反腐倡廉工作在交通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方面的重要作用,三是要创新教育观念。要把廉洁教育与行业管理文化融合,提高从业人员思想素质。要将廉洁从业要求体现到提高自身思想认识、思想素质锻炼的严格自律过程中,做到廉洁文化建设与行业规范管理、职业道德提升并重。

2、狠抓制度落实,提高制度的执行力。随着经济建设的迅猛发展,腐败分子的犯罪手段也越来越智能化,越来越隐蔽,极个别腐败分子往往凭借手中权力和地位,以“发展经济”为名插手干预工程建设,损公肥私、索贿行贿、侵占挪用、弄权勒索,对此,我们要针对这些行为特点,一方面加强对腐败的政治研究,不断创新和完善预防腐败的各项制度,着力推进制度落实,逐步实现预防腐败规范化、机制化。同时,要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督促相关主管部门加强对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做到标本兼治。一是严格实行工程招投标制度,建设一支廉洁高效招投标工作队伍,杜绝项目法人规避招标或搞假招标的行为。二是严格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取缔项目法人不按规定委托监理的行为。三是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制度,杜绝在合同签订与履行中的违法行为。四是严格实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理顺管理体制,查处不按规定进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的行为。五是严格实行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制度,取缔无证、越级、超范围和挂靠承接工程任务的行为。六是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查处项目法人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弄虚作假骗取施工许可证的行为。七是严格实行工程总包分包制度,取缔转包和违法分包的行为。八是严格实行工程竣工验收制度,禁止项目法人将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工程交付使用的行为。

3、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乱纪行为。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联合建设、财政、审计等部门强化对工程量变更、资金运作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堵塞工程量设计变更中的漏洞,使投入的的资金得到高效率运转,保证工程建设项目顺利进行;要及时纠正和查处主管部门、项目法人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交通工程建设市场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做到问题早发现、快处理,把各种腐败现象消灭在萌芽期。纪检监察、检察等机关应融合好资源优势,充分履行各自的职能,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营造强大的反腐声势,充分发挥法纪的震慑力,有效震慑意志薄弱和图谋不轨分子,发挥好预防作用。

4、突出重点,加快建设体制改革步伐。一是要科学合理配置权力,明确交通建筑工程各环节的职务权限,对权力的制约,强化内部监督,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二是提高施工队伍的素质,依靠自身的技术力量,公平竞争;三是采取有效措施,硬化资金约束,以法律手段解决工程款久拖不决的问题;四是充分的挥群众、舆论监督的作用。

5、注重研究,全面提高交通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工作水平。要坚持反腐倡廉方针,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进一步加大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力度,按照正义责任、自律的要求,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建立健全有利于人民群众积极支持和参与反腐倡廉的有效机制。对一些腐败易发领域和环节,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专题调研,提出治本对策建议。积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研究。把工程建设领域作为犯罪预防、源头防腐的重点行业,分析清楚每一起案件的发案原因和有关建设部门各环节存在的漏洞,在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廉政风险防控手册》,并对应用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存在问题的要限期整改。既要亡羊补牢,还要关口前移,在实践中摸索出切实可行的经验,有针对性地提出有效预防对策,促进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交通建设市场秩序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