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盐都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
都纪发[2012]17号
关于印发《盐都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区、街道),区委各部委办,区各委办局:
现将《盐都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盐城市盐都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盐 城 市 盐 都 区 监 察 局
二○一二年十月十二日
盐都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意识,确保区委、区政府关于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环保总局令第1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实施意见》(都政发[2012]178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围绕保护大气环境,确保全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突出效能监察,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努力开创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提高、共发展的新局面。
二、责任追究的对象和原则
(一)责任追究对象。各镇(区、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以及所辖行政村(居)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区级各职能部门及包保部门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承担具体任务的工作人员。
(二)责任追究原则。区纪委、监察局负责对各镇(区、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及区级各相关部门领导的责任追究,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进行追究。
三、责任追究范围
在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据本办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照工作要求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和建立组织网络,目标责任分解落实不到位的;
(二)夏(秋)收、夏(秋)种期间,没有全面实行24小时巡查,出现焚烧秸秆或将秸秆抛入水体的;
(三)对《关于2012年夏季农作物秸秆禁烧禁抛和综合利用的实施意见》中明确的目标、任务、要求等执行落实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对本单位承担的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任务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效率低下、贻误工作的,或在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中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
(五)以各种理由拒绝接受对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检查或在检查中弄虚作假的;
(六)对相关职能部门和督查组指出的问题纠正不彻底、整改不到位,或者借故不办的;
(七)区领导巡查或区督查组督查中发现着火点的;
(八)对群众举报查处不及时或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
(九)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的行为。
四、责任追究的方式
根据发生的问题性质,按直接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主管领导责任分别对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公开道歉;
(四)诫勉谈话;
(五)停职检查;
(六)调离工作岗位;
(七)引咎辞职;
(八)责令辞职;
(九)免职。
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五、本办法由区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责任追究 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 实施办法 通知
送:盐城市纪委、监察局,盐都区委、区政府
发:各镇(区、街道),区直各部门单位
中共盐城市盐都区纪委办公室 2012年10月12日印发
共印:1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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